原浙江省政府秘书长、党组成员、办公厅党组书记冯顺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,判处冯顺桥有期徒刑12年,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。具体内容如下:
记者昨天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本月6日(2008年12月6日),该院对原浙江省政府秘书长、党组成员、办公厅党组书记冯顺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。冯顺桥犯受贿罪,判处有期徒刑12年,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10万元;其受贿款人民币79.65万元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法院审理查明,1993年至2006年,冯顺桥在担任上虞市市长、绍兴市市长、绍兴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,利用职务便利,接受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,先后为该企业及王某谋取利益,并收受王某人民币共计35万元。
2002年底,绍兴市各县市(区)领导班子调整,时任上虞市某局局长的张某觊觎副市长一职,但年龄偏大、口碑不佳。时任绍兴市委书记的冯顺桥直接向市组织部门提出3条倾向性意见,使张某当上副市长。2003年至2005年春节前,冯顺桥收受或通过其妻子收受张某所送现金人民币、购物卡折合人民币44.65万元。
贪官被处决的时候,大家都会拍手称快,而这一次,我要歌颂贪官,就是这位冯顺桥。从1993年至2006年冯受贿款人民币总额为79.65万元,如果这是真的,那我必须说冯顺桥是个清官。与那些搞了几百上千万,追缴不回,跑到国外的的贪官相比,冯顺桥根本就不算什么。官做得比他小、贪得比他多的人海了去了,我宁愿相信他是一个牺牲品。